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51条

第183.51条 委任工作组成员

每个委任单位代表在其委任工作组内应当有以下人员:

至少1名合格的管理人员。

由行使其授权职责所需的工程、试飞或者制造检查人员组成的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判断符合性、确认制造符合性、确定适航性、为颁发适航证件或者批准进行检验所需的经验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