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45条

第183.45条 颁发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满足以下条件时,民航行政机关可以颁发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申请人满足本章的适用要求;

民航行政机关有委任职责的需要;

申请人的程序手册已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

委任项目单作为委任单位代表文书的一部分,与文书一同颁发。委任项目单应当列出委任单位代表被授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和授权日期。

对授权职责和范围的任何更改建议,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委任项目单和程序手册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委任单位代表文书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