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33条

第183.33条 委任适航代表

委任适航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指定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