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35条
第183.35条 委任航油航化代表
委任航油航化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有如下权限: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油料生产制造、储运、加注、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化学品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委任航油航化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有如下权限: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油料生产制造、储运、加注、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化学品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