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31条
第183.31条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对聘用单位生产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有如下权限:
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
原型机及相关零部件符合设计规范;
批生产的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下述证件进行技术检查:
为新生产航空器进行生产试飞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为航空器颁发的初始适航证,以及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
出口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
对于制造人持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当在该航空器上已进行了需要试飞的型号设计更改时,为该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为出口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在民航行政机关授权的地点对聘用单位的供应商行使授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