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17年) 第183.29条

第183.29条 委任工程代表

结构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结构工程资料符合相关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结构工程资料。

动力装置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动力装置安装的有关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系统和设备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设备和系统的有关工程资料(结构、动力装置或者无线电的资料除外)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无线电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无线电设备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发动机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发动机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螺旋桨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螺旋桨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试飞分析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飞行试验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试飞员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进行试飞,以及准备和批准与规章符合性有关的试飞资料。

声学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噪声试验、试验数据和有关分析与相关规章要求一致时,可目击和批准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并批准测量得到的噪声数据和评估噪声数据分析。声学委任工程代表不得进行型号设计更改不是声学更改的确认,也不得批准对已规定的噪声程序或者标准的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