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销售代理人年平均代理销售量未达到下列最低标准的,不予换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二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货运销售量一百吨;
从事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五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货运销售量二百吨。
销售代理人所在地区仅有该销售代理人,且该销售代理人服务质量优良、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为仍有设立必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事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二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货运销售量一百吨;
从事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者,代理客运销售量五千人次客票或者代理货运销售量二百吨。
销售代理人所在地区仅有该销售代理人,且该销售代理人服务质量优良、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为仍有设立必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