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程序如下: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机场报送的航空安保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定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机场;
机场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航空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机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机场。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机场报送的航空安保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定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机场;
机场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航空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机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