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和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程序如下: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经审定后即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