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的前往外国的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