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取酬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