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的运价、运价条件及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