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