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托运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