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九条 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