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民航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