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