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