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行政机关签收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