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民航行政许可实施的规章未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书面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民航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书面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
民航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