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在实施机关的网站或者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文本式样;
实施民航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航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数量;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民航行政许可事项;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文本式样;
实施民航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航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