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用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航行政机关应创造条件,实现申请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网上办理许可,但是许可决定应出具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