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相关场所予以查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的相关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处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相关场所予以查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的相关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处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