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管理规定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或者收集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行政检查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或者收集的文件资料与行政处罚文件资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