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程序终结。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