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的个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