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