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发现民航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措施: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