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人员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形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