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有关监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民航局管辖或者决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民航局负责人作出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然后移送法制职能部门。法制职能部门接到案件后,应当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办理听证事宜,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职能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执行行政处罚。
民航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组织听证的,由派出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本派出机构法制职能部门初步审查后,由派出机构负责人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移送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