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案件听证或者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呈批报告。行政处罚呈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案由;

当事人;

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情况;

承办部门处罚建议;

法制部门处罚意见。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一般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作出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局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