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监察员应当按本办法附件四〔略〕的规定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