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鉴定结论和调查结论。

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