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鉴定结论和调查结论。 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