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参加对违法案件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不得少于两名。 监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监察员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