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行政机关监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条款;
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按本办法附件一〔略〕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当场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当场交给当事人;
依法可以当场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其余两份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及时交监察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存档,一份送本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