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民用航空规章某一规定的一次性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可依法并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