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具体办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有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