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的民航有关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下发统计报表或者统计程序。统计调查的内容如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或者备案。 进行有关对不可预知事件、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