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四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节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四节 监视与导航设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 管制单位通常应当配备相应的空管监视和导航设备,以便监视和引导航空器在其管制区内安全、正常、有序飞行。 第五百八十三条 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监视系统应当完整、有效和可靠。 第五百八十四条 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监视系统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告警与警告显示。 第五百八十五条 用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监视系统应当能够实现与相邻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信息联网共享。 第五百八十六条 空管监视设施应当配备自动记录系统记录数据,供调查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搜寻援救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和监视系统运行的评价与训练时使用。移动通信、固定通信和监视设施的… 第五百八十七条 空管监视设施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如该记录与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有关,应当按照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再需要时为止。 第五百八十八条 机场和航路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空器运行的需要配备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 第五百八十九条 对于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的资料和运行的不正常情况,有关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第五百九十条 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和监视设施,应当按照需要按照规定开放,平时不开放的按照管制单位的通知准时开放。如果设施中断运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管制单位。 第五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