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三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节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三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配备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包括报文通信和直通电话,用以交换和传递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移交和协调。 第五百七十七条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第五百七十八条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第五百七十九条 塔台管制单位、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第五百八十条 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与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之间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进行通信联络。 第五百八十一条 管制单位之间的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第五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