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百六十七条 提供管制服务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章要求。 第五百六十八条 管制工作场所的位置、面积和布局应当适应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开展、管制席位设置、设施设备安装等的需要。 第五百六十九条 管制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通风、采光等工作环境条件应当适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五百七十条 机场塔台的位置和高度应当能够使管制员有效地观察到由其提供管制服务的机场及周边范围。 第十六章 目录 第五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