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十四章 协调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三条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向相邻的区域管制单位传递,上述情报应当及时发出,以便相邻的区域管制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收到并进行分析和互相协调。 第五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