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的位置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飞越的位置报告点、时间、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当航空器不是保持在某个高度层飞行时,应当报告正在穿越的高度和已许可的飞行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