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在航空器起飞前向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经批准的飞行计划(领航计划申请表),其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MH/T400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