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出现了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应急情况之外,管制员的执勤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管制单位不得安排管制员连续执勤超过10小时;

如果管制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执勤超过10小时,管制单位应当在管制员执勤时间到达或者累计到达10小时之前为其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管制员在1个日历周内的执勤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管制席的管制员连续岗位执勤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连续岗位执勤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岗位执勤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管制单位应当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管制员安排1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管制单位应当在每个日历年内为管制员安排至少一次连续5日以上的休息时间。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应急情况,导致管制员的执勤时间或者岗位执勤时间超出了上述规定时,管制单位应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安排管制员休息,超出规定的执勤时间或者岗位执勤时间应计入下一执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