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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任何时间内,对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只由一个管制单位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接受管制单位同意,不得将管制航空器的责任从一个管制单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单位。移交管制单位应当将现行飞行计划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该次移交的资料发给接受管制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接受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管制单位所定条件及双方协调情况,明确表明是否接受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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