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1/4至1/3。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