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管制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颁发或者不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