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相应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