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二)、(三)、(四)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